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有关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精神,做好本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smszjrmfy_3391/yxxrmfy/
第三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为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
(二)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影响的;
(三)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裁判文书明显涉及其他的人和事,公布后可能给他人生活安定带来不利影响或精神压力的;
(五)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七)裁判文书涉及新型、特殊等具体的犯罪方法、侦查技术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
(八)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由各庭局予以删除。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六条 在诉讼须知中应当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相关内容,并在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在互联网公布。
第七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以“案号+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八条 每季度上网案件不得少于该季度结案的80%,如该季度适合上网的案件不够,可在下季度补足,但全年度上网案件不应少于该庭局全年所结案件的85%。
第九条 各庭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完成该季度文书上网任务,本年度文书上网任务应在10月15前完成。
第十条 各庭局对上网文书的内容和形式负责,需上网的裁判文书应由各庭局或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公开,每季庭局将经庭局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名的纸质文书及电子版交技术室,上网操作由院审管办负责。
第十一条 审管办负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审判业务指导和考核,未完成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任务的单位,将依据本院《二0一四年度岗位目标考评办法》予以扣分。